2013年10月6日 星期日

2013-03-27 洛城隨筆

東施效顰的「通姦除罪」說

三月份的台灣,陸續發生了駭人聽聞的「八里溪雙屍命案」、「嘉義鹽漬人頭命案」,由於時間上是一波未平、一波又起,而且案情一直撲朔迷離、情節一直高潮迭起,一時高佔各類媒體的頭條,致令不少其他新聞相形失色。事實上如果對台灣其他新聞稍為留意、涉獵,筆者仍然比較著重於另一個話題,那就是文化部長龍應台認為台灣刑法中的「通姦罪」是落伍的法律,法務部應該嚴肅面對「通姦除罪化」的課題。
據此間世界日報315日一篇題為《落伍!龍應台籲通姦除罪化》的報導,台灣文化部長龍應台在『行政院會法務部報告「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」發言指出,台灣民主發展快速,出版法、刑法100條均已廢除,但目前仍列於刑法中的通姦罪,讓她與外國人士討論時感到「尷尬」』,而她在受訪時說『早期台灣公民出國、在面對國際社會時,會因為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(民眾可能因言論或思想觸犯內亂罪),或是出版法箝制言論自由,而感到羞恥或抬不起頭來。當落伍的法令一個一個解除後,國民越來越感到自豪。然而台灣目前仍存在「通姦罪」這種「落後的法律」,讓她相當不以為然。她認為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,「這是什麼時代了?難道婚姻要靠警察去敲門、偵探錄影來維持你的婚姻嗎?」』
龍應台是知名大作家,寫而優則仕,就任中華民國首位文化部部長亦快滿一年,記憶中任上除了曾跑到華府大談台灣的「軟實力」,對美國人而言有點班門弄斧外,另一個「亮麗」的焦點是去年十一月國父誕辰紀念日,中華民國總統府特邀請她作一個專題演講,她的原始演講題目是『孫逸仙這個人』,文義語氣上對國父沒有絲毫尊重,結果惹起非議後才緊急將題目改成『1912』。這就是學貫中西、每多特立獨行的龍部長一貫處事的作風,高論通姦罪為「落後的法律」就不足為怪了。
通姦罪要不要除罪化,這是法律問題,當然屬於法務部的專業討論範圍,感興趣的是何以身為文化部長的龍應台越俎代庖認為通姦罪是「落後的法律」?是因為「先進國家多無通姦罪」,讓她在與外國人士討論時感到「尷尬」?是否台灣要擠身「先進國家」之列,就應該先要「通姦除罪化」?中華民國的高級知識分子面對外國人士的「尷尬」,追本溯源完全是深受西方價值培育的影響,總以歐美為先進,不依歐美價值觀者為落後,只要施政或法令上向歐美有所仿照,便自我感覺如同擠身先進國家之列,反之便認為是落後,而「感到羞恥或抬不起頭來」。固然,只要是好的東西,無論是否歐美的均應虛心學習,但也不見得所有「先進國家」的東西都須要照搬。以「通姦罪」來說,東方國家尤其是儒家思想薰陶下、秉持儒家思想的中華民國,至少在未有更完善的法例之前是有其存在必要的,如果通姦除罪,即是說所有成年人無論男女都擁有自己的「身體自主權」,雖然結婚,但性愛自由,則請問一句,人們為什麼要結婚?這對執子之手、與子偕老之山盟海誓婚姻制度是如何的諷刺?再說,當通姦除罪,身體自主了,那些痴男怨女可以不再受法律與道德的束縛,可以預見婚姻外的通姦將會暴量甚至大行其道,而畸型戀、亂倫關係等等亦將掙脫羈絆,進而一發不可收拾。
如果部長的所謂「外國人士」與她討論「先進國家」全部都使用「蟹文」,這是什麼時代了?貴國仍在使用上古時代的「象形方塊字」這種「落後的文字」時,不知這位最善於運用「象形方塊字」的部長會不會感到「尷尬」?或感到「羞恥」、或「抬不起頭來」?
同條新聞還有持相同見解者。台南市副市長顏純左指出,『結婚後身體權究竟屬於對方、還是屬於自己?因刑法還有妨害性自主罪,即使夫妻間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仍會觸犯強暴罪,若一方沒有意願,另一方不能去外面找嗎?若去外面找可能構成通姦罪,法律是否有所扞格?』顏副市長的「硬」道理真的令人啼笑皆非,如果配偶一直拒絕性行為,當然其來有自,找不到令以致之的原因,或者找不到適當的解決辦法下,澈底的做法就是痛快離婚,然後再去尋找「非常配合的性伴侶」,這總比一面要維持貌合神離的婚姻,一面又要四出覓食以解其饑來得灑脫而又心安理得吧!
誠然,要靠警察去敲門、偵探錄影來維持的婚姻還有什麼婚姻價值可言?配偶要變心亦不是靠法律就能解決,捉姦與提告也往往只是讓當事人之情緒有個出口點罷了,但是一旦除罪化,以國人的素養而言只恐弄得更糟糕。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情與成長經驗,外國的法律不一定全都適用,更不必任何事情皆以西方國家的標準為標準。文化部長應該是以其專業職責來捍衛國家的尊嚴,是沒有什麼「尷尬」的,台灣應該有自己存在的自信與價值。

二○一三年三月廿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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